李女士到某景区游玩,结果因雪后路滑不慎摔伤入院治疗,景区管理方事后支付了李女士住院费、手术费等相关经济损失4.9万余元。后因双方就给付二次手术后的相关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支持了李女士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判令景区管理方赔偿李女士相关损失共计648.54元。
问:景区管理方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具体是指在经营者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负有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相对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具体包括从事一定营业或者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例如经营者应履行的关于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的安全引导,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
因为雪天路滑,景区管理方对路滑路段未采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标志、设立警示牌等措施,进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问:游客自身应注意哪些义务?
答: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注意义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另一方面是行为致害后的避免义务。无论注意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了约束行为人的义务,它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了行为人采取行动应当遵循的规范,行为人违反此种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游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较强的识别能力,选择雪天前往景区游玩,对景区的环境有注意义务,发现景区有冰雪路滑,可能存在危险,应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游玩。
问:发生事故,该如何担责?
答:在游玩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首先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雪天路滑,而景区管理方对路滑路段未采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标志、设立警示牌等措施,进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游客,选择雪天前往对景区游玩,对景区的环境有注意义务,李女士身为游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