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吕某借程某的车外出办事,程某平时非常爱护车,虽极不情愿,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把车借给了吕某,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开车在外地的吕某因不熟悉路况,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吕某除了皮外伤并无大碍,而对方车主胡某受伤,两车俱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事故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协议,胡某将程某、吕某告上了法庭。程某咨询自己是否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自己承担责任比例。
【法律分析】程某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有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一般表现在:所有人明知机动车的故障而不告知使用人;明知使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或明知使用人不合驾驶(如醉酒)而将机动车交给其使用;所有人未告知实际使用人有关机动车限速、限程等运行参数或未尽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等情形。按照过错责任的举证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对被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才能请求其承担责任。案例中胡某应当证明程某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情形,才能请求程某承担责任。而程某只要主张他和吕某是借用关系,且证明不存在以上的过错情形进行反驳,程某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程某的过错被认定,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程某在过错范围内与吕某共同对受害人胡某承担责任,程某承担了责任以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吕某追偿。(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供稿)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