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2011年入住新居,在冬天供暖季,室温经常不达标。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王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纳供暖费。
随着冬季的临近,有关供暖的纠纷随着天气变冷而不断升温。实践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拒交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这类纠纷中,往往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举证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说,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暖管理条例》规定的达标温度18℃为例,多数城市的地方供热条例都规定,当室内温度大于16℃小于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室内温度大于14℃小于16℃时,退费比例为50%或60%;当室内温度小于14℃时,退费比例为100%。发生因供暖产生的纠纷时,如果当地有地方性规定,则依据规定;如果供用双方另有约定,那么法院将按照约定来进行判决;如果供暖单位与用户没有合同约定,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判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