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提出了多项意见。其中,有多位委员呼吁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入法。
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调查核实权及必要的措施,在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徐显明委员给出了两个理由:首先,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是世界通例。检察机关如果不享有此项权力就不能称其为司法机关。其次,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有责任、有义务把事实搞清楚。赋权是为了让其履责,且这项职权不涉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限制,只是一种获知事实的手段。没有这项权力违背职权原理。
王刚委员说,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前提是把违法事实搞准,这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只有通过调查核实,把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等情况搞清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才具备事实依据基础和针对性、有效性。
审议中,还有多位委员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特邀检察官助理的法律身份,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具体建议为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从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中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特邀检察官助理由检察长任命。”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此次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的规定删去。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朱静芝委员认为三审稿的这一修改不足以覆盖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因为国家监察委只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进行一系列督察,而对于不履行行政职权的就不涉及了。”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即:对行政机关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并不能为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所取代,现有的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还不能全面覆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曹鸿鸣委员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开展法律监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