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
教政法[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普法办、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团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创新和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形式内容等提出了新的目标与要求。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需要将法治教育放在国民教育的重要位置,大力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改革创新。要针对当前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的法律知识传授为主、教学模式单一、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切实转变法治教育方式,充分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形成以法治观念养成为中心,实践教学、探究学习等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法治教育格局,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是适应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要求变化,创新、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重要举措;是整合社会法治教育资源,推进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践基地建设作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任务;作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26号),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网络的重要节点,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当中,采取切实措施,统筹推进,使依托实践基地实施多样化的法治实践教育,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方式,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建设目标与要求
实践基地建设要体现法治育人理念,突出法治教育的资源整合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注重利用各种教育技术和手段,提供实践性、互动式的法治教育内容;要注重适应中小学组织学生参与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设施,设立多种功能区域,满足学生参与实践的需要。实践基地要具备开展综合性学生法治教育及教学效果评价、教师培训等功能,建设成为贴近法治实践、贴近青少年生活和认知特点的校外法治教育中心,成为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支持系统。
通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到2020年,在各地统筹建成60所左右的国家级实践基地,各地争取在中等以上城市建立至少1所符合标准的实践基地,在县(市、区、旗)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实践基地。
推进实践基地建设,要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践基地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数量、结构,合理确定实践基地的布局、规模,科学设计实践基地的功能、形式,适度集中资源,注重规模效益。二是整合资源、创新方式。实践基地建设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服务提供方式,采取政府、社会和企业合作共建、社会化运营等方式,整合各方面资源,探索建立新的建设模式与运行机制。三是集中力量,高起点建设。要按照实践基地建设标准,高起点建设,使实践基地成为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形式内容创新的重要平台。四是以人为本,注重质量。要完善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教育培训流程和质量要求,切实保证和提高运营效果与教育质量。
三、推进举措和保障机制
健全实践基地建设与运营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践基地纳入当地中小学校外教育的整体规划当中,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优化使用普法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实践基地建设。要积极采取政府、企业及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等模式,通过竞争性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事业组织参与实践基地建设运营。实践基地建设要根据实际,按照或者参照教育部、司法部设立的“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的标准,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相应的教育功能板块,保证建设质量。要逐步健全实践基地的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地点要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布局,可以利用学校布局结构调整闲置的校舍场地,也可以在现有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以及其他合适场所中确定专门区域,按照实践基地要求进行建设并统筹管理。实践基地建成后,按照社会化机制独立运营,政府不直接承办。各级教育、司法及各相关部门要将实践基地活动作为开展青少年社会化、实践性法治教育和专题法治教育的重要形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组织学生参加法治教育基地活动,逐步实现每个中小学都能有机会在实践基地中开展法治知识课教学活动,每名中小学生都能参与实践基地的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法治教育资源,支持实践基地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对普法工作综合协调的职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统筹组织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制作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资源,以多种形式参与实践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发挥优势,支持和参与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安排有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法官、检察官,担任实践基地的教育指导工作。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实践基地作为青年普法志愿者活动的重要平台,推动以青少年的视角和表述方式,讲述法治故事,传递法治观念。各地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道路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已经设立的法治教育基地,要与实践基地相互配合,利用实践基地建设的成果和资源,不断完善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要广泛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充分发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等专门网站的作用,支持实践基地的信息化建设。要鼓励和支持有关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与实践基地开展合作,组织相关课题研究,运用相应成果,不断提高实践基地建设的质量水平。
建立实践基地与学校的紧密联系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实践基地承担为区域内中小学开展法治实践教育和评价提供综合服务的职能;支持其与中小学合作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为校长和法治教育骨干教师提供专项培训。要指导实践基地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要求,为中小学实施法治教育,提供形式生动、贴近实践、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和内容。要整合利用实践基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在有一定基础的中小学设立示范性的“法治教室”,使之具备法治教育基地的基本功能,承担辐射周边学校的任务。
鼓励实践基地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支持、鼓励实践基地将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适应不同年龄青少年学生的需要,制定分阶段、多层次的教学活动方案和培养细则,运用知识讲授、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现场观摩、动漫、戏剧、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实施参与性、体验性、实践性教育,要重视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3d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积极探索学用结合的法治教育方式,不断丰富教育载体、拓展教学内容,提升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的效果和水平。
四、组织领导与评估
加强实践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实践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整合各类法治教育基地,支持其提高水平、发挥功能,建立健全校外法治教育网络。各地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的工作局面。
建立实践基地的评估和激励机制。要健全完善实践基地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要组织开展实践基地以及其他法治教育基地优秀教学活动项目评选,发掘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关心支持实践基地和其他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工作,贡献突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各部门在实践基地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共青团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