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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修法规范国歌使用

作者:     党政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8-10-15     点击数:

澳门立法会近日一般性通过修改《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案。法案规定在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不得做出不尊重国歌的行为,违者可被罚款两千至一万澳门元,侮辱国歌最高可被判3年监禁。

维护国歌尊严

据澳门媒体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在立法会上介绍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澳门特区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时完善本地立法,并在澳门特区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

2017年9月1日,《国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1月4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在澳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2017年12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国歌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澳门实行管制的重要体现。

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之一,维护国歌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尊严。陈海帆称,《国歌法》于去年年底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后,澳门特区政府必须按照基本法和《国歌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落实有关全国性法律而作出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及时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实《国歌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国歌法》得到切实执行,否则涉嫌违反宪制责任。多名议员亦发言强调,此次修法有必要,更是宪制责任,支持澳门进行有关立法。

七大修法重点

据澳门媒体报道,此次立法涉及七大修法重点。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法案对奏唱国歌的场合进行了规定,建议须在澳门特区主要官方场所及场合奏唱国歌。

法案禁止将国歌或其歌词和曲谱使用于某些商业或其他不适当用途,如商业广告或行政长官下令禁止的场所等。

有关国歌奏唱的形式、礼仪和违反规定的处罚法案也有明确规定。在奏唱国歌时,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肃立,举止庄重,不得做出不尊重国歌行为,违者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罚款两千至一万澳门元。

法案还对侮辱国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法案建议,“在公共场合及场所,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对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公然侮辱的犯罪行为。违者最高处三年徒刑,或最高三百六十日罚金。

只有在重大庆典和节日才能播放国歌。

法案建议,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同时,新闻媒体也应宣传国歌。法案建议政府可要求新闻媒体配合澳门特区政府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

修法利于执行

大多数议员均支持修法,认为这是澳门应尽的义务。陈海帆在立法会上还说,学校已在中小学的公民及品德课引入“我与国家”的教育内容,教导学生认识国旗、国歌的含义,并教授唱国歌。相信将来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执行没有困难。教青局现已有国歌法的教材,日后可待立法后再完善。

对于媒体配合宣传《国歌法》方面,陈海帆回应称,政府请媒体帮忙宣传《国歌法》,并不会限制新闻自由及采编自由,“只是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处罚条文”。她强调,政府充分尊重新闻自由,建议新闻媒体配合开展国歌的宣传工作,等同与现时政府透过媒体宣传公共地方总规章、民防部门透过媒体宣传一样,是一种法律宣传,不会抵触新闻自由。

对于是否要在所有生活场合听到国歌都要肃立,陈海帆澄清,不可能要求居民在生活场合听到国歌都要肃立,也不现实,如司机驾车途中听到国歌不可能肃立。她指出,法律要求的国歌场合,是指政府或民间团体举办的活动中有奏唱国歌的仪式,出席者应该肃立。她还现场亲身演示,“肃立”为原地站立,双手自然下垂身体两侧。

陈海帆还强调,修法的目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只是针对贬损国歌的故意及恶意行为。自澳门回归至今,只有一两个处罚违反国歌法的案子,多数维持原处罚条文,仅有部分行为因阻吓力不足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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